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
3、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4、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 在庭审中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提问;
6、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勘验现场、申请重新鉴定;
7、 在庭审前后查阅案件资料;
8、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或财产促使诉讼行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9、 原告可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可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无权提起反诉;
10、 原告在诉讼中可申请停止执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自学维护法庭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特别是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等其他诉讼文书后,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准时参加庭审;
2、 当事人之间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确良司法制裁的法律后果;
3、 当事人应当自学改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案件管辖有哪些主要规定?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不动产捍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改造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硬骨头最终裁决的具体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捍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下列情形: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
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 明确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得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端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七、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会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缺补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八、 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来。法律另有规定动作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 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使其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 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公章;
(3)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体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5、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 注明出具日期;
(4)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十、 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1、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原则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和二审终审制。
2、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 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规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改造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的;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一、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裁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