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 半年后诉求撤销被驳回

作者:李清河 戚欢欢  发布时间:2014/6/17 14:18:13 点击数:
导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半年后诉求撤销被驳回发布时间:2014-01-10作者:李清河戚欢欢男女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半年男方反悔要求撤销,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的请求?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 半年后诉求撤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1-10  作者:李清河 戚欢欢

 

男女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及债务进行了约定,半年男方反悔要求撤销,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的请求?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的陈先生与崔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4月底,陈先生与崔女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崔女士所有,夫妻共同债务9万元由崔女士偿还。可到了2013年11月,陈先生却以离婚时家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与崔女士在协议离婚时,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明确、一致的约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未能提供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胁迫的相应证据,故陈先生请求撤销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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